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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首例!对生态造成损害可这么“罚”-世界播资讯

时间:2023-04-14 11:23:57    来源 : 九派新闻

武汉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因使用一台勘察钻机,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控制装置,而被武昌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行政处罚。4月13日,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:该公司认购价值5000元的碳中和林,以进行生态环境修复。

据了解,这是武汉首个“认购碳中和林”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。


(资料图片)

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替代修复协议。通讯员李梦晗 摄

2022年10月8日,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环境监察人员,在武昌湾B4地块工地钻探工程现场检查发现,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勘察钻机,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控制装置。生态环境部门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协议文本。 通讯员李梦晗 摄

经双方共同委托专家鉴定评估:这家公司应当承担违法作业导致碳烟颗粒物、烃类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侵权赔偿义务。经测算,专家建议赔偿金额为5000元。

根据相关的生态损害制度及实施方案,该公司有2种赔偿方案可供选择:一是向武汉市级财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00元;二是通过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,认购价值不低于5000元碳汇林、碳中和林等补植复绿项目实施替代性修复。该公司选择了后者。

据了解,“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”(第一批),设在江夏区灵山生态文化旅游区(将军山工矿废弃地复垦)。

根据苗林成本、劳务成本和管护成本,结合市场情况综合确定,这家公司认购了直径8厘米、单棵1250元的红叶石楠4棵。

近年来,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例,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来开展替代性修复。今年1月,武汉一家化工企业违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,通过“认购碳汇”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。本次通过“认购碳中和林”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,这在武汉还是首例。

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,替代性修复,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,在不具备条件进行原位直接修复,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修复的,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,开展替代性修复,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。

在武汉市范围内,对生态造成损害、需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,如果客观上不能在生态损害发生地进行原位修复,那么,赔偿义务人可以灵活选择认购碳汇林、补种复绿、矿山修复、护林护鸟及劳务代偿等5种替代修复方式。

据了解,今年植树节期间,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正式挂牌,目前正在改良土壤,以便更好地承接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工作。

市生态环境局正在以这个示范基地为平台,统筹指导赔偿义务人前往开展生态修复,形成集预防、惩治、修复、教育、宣传为一体的生态环境立体防护网,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质增效,筑牢生态安全屏障,打造绿色生态宝地。

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,并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,应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、合理性及可行性,探索采取通过认购碳汇林、碳中和林等生态修路径,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,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,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,推动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保障。

碳中和专家、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孙永平教授认为,这种认购碳汇林、碳中和林的形式倒是挺好,比单纯的罚款更有教育意义和社会意义。通过替代性修复让违规企业承担等量的生态环境责任,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和更高的维度上,推动生态环境系统的修复和改善,与此同时也可以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。“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”,生态环境修复要统一规划,统一保护,统一修复,要算总体账和长远账。(来源:长江日报)

【来源:九派新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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