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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住院费用医保怎么报销?
答:
一、参保居民本市住院:
参保居民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,基本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:
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、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、市属三级 医疗机构、省属三级医疗机构,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、500 元、700元、1000元,支付比例分别为90%、85%、80%、75%。未经转诊跨县(市)域在三级及以下、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起付线增加1倍,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、15个百分点。急诊抢救、传染病、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,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。
二、参保职工本市住院:
答: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,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:
本市一级及以下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、400元、600元;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,自第二次住 院起基金起付标准减半。一级及以下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支 付比例分别为94%、92%、90%;退休人员在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%、96%、9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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